当保单内容所载的主体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保险合同就需要进行变更,这种变更形成书面文字就叫做批单,批单是保单的补充说明,与保单共同构成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中的要约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及时对保单进行变更,生成批单,附于保单之后共同发生效力。
例如交强险保单,如果车辆发生专卖,则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就需要对保单进行变更,即常说的过户,保险公司会出具正式的批单,对原保单进行批改。假如该车本年度需要验车,则新车主就需要携带保单原件和批单原件共同验车,才能通过。
(一)什么是批单

所谓保险批单是指保险人签发的同意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书面文件。它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另出一种凭证,注明保险人对保险单的补充或更改内容。
通常情况下,保险批单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且还要加盖骑缝章,以此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当然了,如有不清楚的投保人也可以直接咨询保险公司了解清楚,这样比较全面。
保险批单是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者是变更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在同意了之后,向投保人出具的另外一种凭证,并在上面注明保险人对于保单的补充或者更改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什么
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2、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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