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告经营管理条例》。
(二)根据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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