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对委员视察有哪些规定

 2024-12-10 14:54:01  阅读 793  评论 0

摘要:——全国政协常委、在京委员、港澳地区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组织视察;全国政协京外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就地视察或跨地区视察。——在京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发通知,直接向全国政协秘书局报名;京外常委和港澳地区的委员,由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常委、在京委员、港澳地区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组织视察;全国政协京外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就地视察或跨地区视察。

——在京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发通知,直接向全国政协秘书局报名;京外常委和港澳地区的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分别委托地方政协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征求所在地区全国政协常委及港澳地区委员的意见,然后报全国政协秘书局。

——为保证委员的身体健康和视察的顺利进行,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者,不宜参加。参加视察的委员一律不得带随员。

全国政协对委员视察有哪些规定

——视察活动要注意厉行节约,各地接待工作要一律从简。住房:75岁以上或副部(省)级以上的委员住单间,其他委员两人合住一间。交通:一律集体活动,根据人数多少乘大轿车、面包车。伙食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外出期间因病治疗或住院,医疗费或住院费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经费报销:全国政协常委、委员的费用,由全国政协办公厅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预先垫付的费用,可凭原始单据统一向全国政协办公厅办理报销事宜。

视察团成员应按规定的活动计划统一行动。如在视察过程中,或在视察后个人另去它地的一切费用(含返程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每个视察团在视察结束后,应写出视察报告。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全国政协秘书局转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委员视察工作有什么特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的大局和中心任务,紧扣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提出的重要课题,密切联系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和“小型、专项、节约、实效”的方针来进行。

二、视察、考察、参观学习多种形式相结合,以履行职能和学习教育为主要目的,使视察能够适应不同专业和界别委员的情况和要求。

三、以多种形式组成视察团。包括应地方和部委邀请联合组团,与专委会专题调研相结合组团等形式,使视察更具针对性,便于得到地方和各方面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综上所述全国政协对委员视察的规定很详细全面,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简则》,全国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目前大体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全国性视察,五年任期内有一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察;一种是就地视察,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视察;一种是特邀视察,即国家有关部门邀请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就某一重大问题或重大项目进行专题视察。不论哪一种类型的视察活动,一律组织委员集体视察,不组织个人的单独视察。

地方政协组织委员视察的形式,一般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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