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才能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小方和小王是公司的雇员,其领取礼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所以小方和小王领取礼物在未发放之前,礼物的所有权未发生任何的变动。一旦礼物发放到个人了,交付即完成,礼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在这里是赠与合同,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赠与合同,而非小王或小方与客户的赠与合同。
2、礼物所有权属公司。理由见上。
3、小李不构成盗窃罪。小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小李只是工作上的疏忽,对于公司的损失,由公司内部来决定责任分担,小王对于这个损失有一定责任,小王在安排小李去拿礼物时应该告知具体的礼物存放地点而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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