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选调生不是干部可以报吗

 2024-12-10 19:36:01  阅读 167  评论 0

摘要:可以1、不是必须为学生干部,中共党员或者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的也可以考。2、选调对象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为省内外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下同),或有1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省内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

可以

1、不是必须为学生干部,中共党员或者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的也可以考。

2、选调对象

长春选调生不是干部可以报吗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为省内外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下同),或有1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应为我省有关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为中共党员,或在校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在基层服务满两年以上且目前在岗。

省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应为目前在我省工作的往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中共党员,或在校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略,你的情形在应当再审之中)

再审的启动由三种:

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主动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由以上规定可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一般是两年,不受两年限制的只有两种情况:

一是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二是当时审判的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你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况之内。

但是,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是不受两年时效限制的。因此,既然你已经过了2年期限,就不要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再审了。这种情况你应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上级法院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你的情形,原审错误非常明显,应当再审几乎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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