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聘用制法警的出路

 2024-12-10 21:00:01  阅读 767  评论 0

摘要:近年来,基层法院刑事警务保障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逐年增多,同时由于全国法院系统各类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得安全保卫投入的人力亦大为增加。为解决警力不足的困难,很多基层法院通过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招聘工作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部门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因聘用制法警不属于正式

近年来,基层法院刑事警务保障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逐年增多,同时由于全国法院系统各类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得安全保卫投入的人力亦大为增加。为解决警力不足的困难,很多基层法院通过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招聘工作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部门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因聘用制法警不属于正式司法警察,存在聘用制司法警察无法授衔,待遇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的问题,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使用效益的发挥。笔者根据自己所在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情况,对基层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现状作粗浅分析。

一、基层法院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缺乏稳定性。聘任制法警是与法院基于签订聘任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中有聘任期限和解除合同的规定,因此被聘法警与法院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聘任制法警队伍人员流动性较大,同时聘用制司法警察工资待遇偏低,较正式司法警察的待遇差距很大,其职业尊荣感必然不强,工作责任心相对正式司法警察要差,这也影响了法警队伍的稳定性与战斗力。

法院聘用制法警的出路

(二)工作缺乏主动性。首先,聘任制法警执法主体资格受限,难以开展工作。其次,聘任制法警本身地位不明确,不能授予警衔,同时其装备、服装、薪金和保险福利待遇没有充分保障,只能依本级法院的财务状况而定。第三,聘任制法警解聘后未来的生活没有保障。这些原因,造成聘任制法警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

(三)考核追责缺乏科学性。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聘任制法警只能做一名普通的法警,能力再强、本领再大也没用,法警队的各级领导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法警来担任,由于缺乏科学的聘用制法警考核机制,制约了聘任制法警的发展空间。同时聘用制法警属于临时性工作人员,不是正式干警,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其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一旦出现人犯逃脱或其他安全事故,无法对聘用制法警进行有效追责,追究其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招录用程序,解决警力不足的困难。各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上报警力编制情况,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集中组织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招录用,使聘任程序合法化。同时,要及时向当地的党委、人大汇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现状,求得党和政府的支持,解决聘任制法警的编制和待遇上的困难。

(二)强化人事管理机制,解决法警编制。对现有聘用制司法警察本着“优胜劣汰”原则,加强考核。对事业心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同志,要及时予以奖励,对工作业绩平平,混日子的人员,要及时解聘。同时建立竟争机制,空出一部分正式警察的编制数给予聘任制法警,使聘任制司法警察或合同制法警有机会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后成为正式法警,让他们在事业上有奔头。

(三)加强对聘任制法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每年年初及时制定年度训练工作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学习和训练工作任务,确实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一支拉得出、打得赢、叫得响的队伍。

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主要是保障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属于被动和从属式执法,一般不会接触与审判和检察之外的工作,也不履行行政警察职责,与社会接触较少,外界对法警知之甚少,因此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要明显低于公安警察。

法院法警和地方公安享受同等的警衔晋升待遇,可以职务与职级并行,理论上晋升机会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法院法警只是法院系统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地方公安是一个系统,在同一地区,后者的晋升宽口要比法院法警大,且机会多。

比如市级法院和公安局,市中级人民会设法警支队,支队长和政委是副处级,下设大队是正科级,在市中院干法警如果不跳出这个单位,晋升的上限是副处,而市公安局局长由副市长兼任,级别副厅,副局长可以高配正处,下设支队很多都是副处级,领导甚至高配正处,也就是说,在市公安局工作理论上最高可提拔至厅处级,纵向晋升空间要比市中院法警深。

横向交流方面,地方公安机构多、警种多,交流机会也比法警多,体制内流动就意味着机会,从这方面来看,地方公安也比法警有优势。

法警的职责是: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执行死刑。

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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