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2024-12-11 01:42:01  阅读 252  评论 0

摘要:一、法官在民事 诉讼 如何询问 证人 ? 当事人及诉讼 代理 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人发问。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视听的语言、词语,询问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要客观、全面,不得未经许可向证人询问。 民事审判中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经

一、法官在民事 诉讼 如何询问 证人 ? 当事人及诉讼 代理 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人发问。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视听的语言、词语,询问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要客观、全面,不得未经许可向证人询问。 民事审判中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人发问。然而,法律并未明确法官询问证人的具体规则,法官之间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项进行发问,有的什么问题都发问。法官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找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指出:“每个法庭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能否充分发挥证人作证功能,对证人的询问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或一时疏忽,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遗漏了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问题,证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补充发问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一方委托了 律师 ,律师施展其专业技巧询问证人,获取最有利证言,而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未 委托律师 ,自己亦不懂得如何向证人发问,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于这样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官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对证人的发问必然是根据自己的某种认识和判断进行的,这种发问难免会先入为主,也会令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某一方的感觉,有损法官的中立形象。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官在庭审中主要应担当起庭审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庭审被动地查明案件事实,不宜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问题作过多询问。 法官想要通过对证人以及当事人的 证据 进行调查而得到最后的公正的判决就需要考虑到很多的客观因素而不能掺杂任何的个人情感,这也是法官在询问证人时所必须做到的重要原则。 二、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 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 二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法学本科论文提纲

庭审提纲、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及代理词的区别:

1、律师庭审提纲包括法庭调查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询问提纲等)、法庭辩论提纲、最后陈述提纲等。

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2、代理意见是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案件的看法、观点、意见。把律师的代理意见写出来成为书面的,就成了书面的代理词。代理词就是表达代理意见的话语。

3、律师代理词也称为律师代理意见,是代理律师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就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或证据应该如何认定、案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等方面向法院提出的意见。

4、代理词应该交给法庭,这样既可以让法官对律师的代理意见有更明确的认知,又可以弥补在庭审中所口头陈述的代理意见或法庭辩论意见的不足。

证据与调查材料的区别:

1、调查材料就是通过调查所取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调查材料经过法庭调查被法庭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成了证据。

2、调查材料(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有关联性)的是证据。

3、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3、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百度百科--证据

百度百科--代理词

 导语: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下面和我一起来看法学本科论文提纲,希望有所帮助!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2010年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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