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与国家利益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 度的活动。
特殊地区与人群帮扶教育上,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语言文字方面,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 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国家实行 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 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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