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不存在正式职工的说法。部队存在的工人编制的非现役人员,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因此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对待,应当按照人事争议对待。所以部队不是在编人员的管理单位,其无权辞退在编的非现役人员。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军队医院的文职算是部队的文职干部有编制的,合同制的就是临时聘用人员。

医院的大夫也是有临时工的,因为有些大夫也不是正编,没有真正的编制,所以也算是临时工,不过大夫的经验还是很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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