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招考体检说明

 2024-12-11 09:57:01  阅读 505  评论 0

摘要: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4]97号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部门:2004年度面向社会公招党政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即将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4]97号

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务员招考体检说明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部门:

2004年度面向社会公招党政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为了维护报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论证,对我市一般职位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务员录用身高限制(器质性身高异常除外)。

二、乙肝检测中以下情况者为不合格:

1. 乙肝标志物三系检测大三阳者;

2. 乙肝标志物三系检测小三阳伴HBV-DNA(乙肝病毒DNA,荧光定量-PCR法)阳性或ALT(谷丙转氨酶)异常者;

3. HBsAg(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伴HBV-DNA(乙肝病毒DNA,荧光定量-PCR法)阳性或ALT(谷丙转氨酶)异常者;

4. HBc-IgM(乙肝核心抗体-IgM)阳性伴HBV-DNA(乙肝病毒DNA,荧光定量-PCR法)阳性或ALT(谷丙转氨酶)异常者。

三、眼科视力检查调整为:单眼裸眼视力均大于或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矫正镜片在800度(含)以下的)大于或等于5.0(1.0)为合格。

四、其他体检标准暂按《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渝人发[1999]157号)规定执行。

五、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身高、视力标准仍按照《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渝人发[1999]157号)规定执行。

六、招收公安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录用一般职位公务员和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时统一使用市人事局印制的《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八、体检为一次性体检,原则上不复查。录用体检受检者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如血压、视力、听力等有异议,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及时核查。

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2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由体检组织单位征求体检医院意见后,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只能复查一次。个人进行的复查结论不能作为依据。

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九、今后如国家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执行国家的规定。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重庆市公务员招考体检说明】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526151.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1秒, 内存占用1.99 MB, 访问数据库22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