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中等职业应届毕业生界定: 1、“中等职业”指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 2、“应届毕业生”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即将毕业或者是毕业两年内一直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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