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 从法理上说,立法主体的权力位阶顺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会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此为标准,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就很容易确定了,即: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
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但部门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又如何?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立法主体的权力位阶,我们并不能比出高低大小,因为省级人大和国务院部委分属不同的权力体系,根本没有可比性。因为中国的行政权力划分是“条块分割”,就比如财政部和一个省是分割的,它们的规范位阶比不出高低之分,因为条块之间没有关系。《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因此二者之间比不出高低。做了个图,红字为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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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案制度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关于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的制度,有三原则:
1.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2.全国人大常委不接受规章的备案3.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其他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 根据上面那个图以省级规章为例:省级规章上位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法规,由于宪法是人民制定的,无法备案,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不接受规章备案,剩下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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