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立,实质上还是由市场决定的,各种有关工资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市场变化产生的。美国总统、州长、议员等公务员职务还有人去干,这说明他们接受那样的工资标准,因为没人强迫他们去当公务员,所以,现实中几乎听不到公务员抱怨自己的工资低。这好比体育比赛,运动员参加比赛就要遵守早已制定好的比赛规则,不能到了比赛场上,说规则对自己不利,要修改。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公务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高级公务员序列,实施单独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共分18个职等(GS-1至GS-18),其中GS-16、GS-17和GS-18这三个职等的公务员被划入到高级公务员(Senior Executive Service,SES)的范畴当中。截止到2013年9月,美国联邦政府的75个机构中共有7914名高级公务员。
[1]在美国联邦政府高级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中,有四种任命方式和两种职位类型,不同的任命方式决定了高级公务员能够填补的职位类型。四种任命方式包括:
(1)职业任命(Career Appointments)。职业任命要求高级公务员是必须经过一套严格的择优选拔流程(Merit Staffing Process)选拔出来,而且其资格能力必须通过专门成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Qualifications Review Board)的认可,这类高级公务员通常被称为职业高级公务员(Career Members)。据统计,美国职业高级公务员人数占高级公务员总人数的90%。
(2)非职业任命(Noncareer Appointments)。非职业任命是一种非竞争性的任命方式,由美国人事管理总署(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OPM)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任命决定。通过非职业任命方式产生的高级公务员人数不能超过所在机构高级公务员总人数的25%;在联邦政府层面来说,只有10%的职位空缺可以通过非职业任命的方式来填补。
(3)有限期任命(Limited Term Appointments)。有限期任命通常是为了完成某项具体工作或项目而采取的任命方式,任期可根据工作的特点来调整,但不能超过三年。
(4)紧急任命(Limited Emergency Appointments)。紧急任命是为了处理某些不可预期的、突发的状况而采取的任命方式,任期最长为18个月。两种职位类型包括职业保留职位(Career Reserved Positions)和一般职位(General Positions)。
职业保留职位的设立是为了保持高级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延续性,确保公众对联邦政府的信任,而且职业保留职位的空缺必须由职业高级公务员填补。一般职位是指除了职业保留职位以外的职位,可以由非职业任命、有限期任命和紧急任命方式产生的高级公务员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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