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期后开会讨论。
员额编制属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下进行统一招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为当地直属或下属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被聘用人员与具体用人单位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大部分事业单位(以高校和国有医院为主)改为合同聘用制。根据《公办幼儿园试行编制报备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其员额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编制报备员额的教师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2、不是事业编制,但实行员额对应人员,有总量控制,出入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
3、相关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根据合同期限内考核决定是否续聘。根据《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28号)的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样实行员额编制,即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获聘定编定岗不定人岗位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不办理入编手续,但占用核定的编制数,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根据干部监督管理规范,干部在任职公示期间被举报,按照有举必立、有案必查的原则,首先会启动调查程序,特别是对实名举报的案件,将予重点对待,根据举报事项进行必要的查核,一旦确认线索属实,将会把案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查核结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管理相关规定,一般会分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对反映问题不存在,不属实的,予以正式任用,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对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比如个性上的问题,不影响任职,由组织约谈当事人督促改正,视情况按期或延迟任用;
第三,对确属存在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取消任用,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暂时无法得出结论的,暂缓任用。暂缓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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