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使用条件

 2024-12-11 14:36:01  阅读 106  评论 0

摘要:医保使用条件:1、门、急诊医疗;2、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3、住院医疗。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

医保使用条件:

1、门、急诊医疗;

2、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

医保使用条件

3、住院医疗。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医疗保险的好处: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享受医疗保险终身的条件分以下三种:农村医疗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参保对象为年龄满70周岁的老人、农村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没有终身享受制度,必须每年都缴纳费用,一旦不缴纳费用就不能再享受医保福利。职工医疗保险需要的条件是:职工在退休之前已经符合享受终身医保的要求,退休之后不用继续缴纳费用还可享受医保。如果不符合要求,退休之后仍需要缴纳医保费用才可继续享受。不同的城市对于享受终身医保的缴纳年限相关政策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了解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一、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1、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2、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包含哪些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包含如下:

1、申请。救助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递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身份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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