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章55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处分种类和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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