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学生罚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就包括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更重要的是,“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无权自行作出罚款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在,连企业的老板都无权对违规的职工随便罚款,学校当然更不能对学生罚款了。
扩展资料
对学生罚款不符合教育的科学原理。对学生既需要激励教育,也需要惩罚教育,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罚教育并不是可以没有规范,应该遵循教育的科学精神。
同时,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该规定还明确,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可以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可以说,学校对学生罚款是非法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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