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档案在教育局怎么办?

 2024-12-12 01:36:01  阅读 927  评论 0

摘要:个人档案非常重要,现在大家很少用到档案,很少用到就不重要?真的理念非常不对,个人档案会伴随自己的一生。辅导员再三强调个人档案的重要性,自己也没有听,胡乱操作最后成为“死档”,哪些情况容易成为“死档”呢?1、自己把档案领走并保存在自己手上,时间超过五年就成为

个人档案非常重要,现在大家很少用到档案,很少用到就不重要?真的理念非常不对,个人档案会伴随自己的一生。辅导员再三强调个人档案的重要性,自己也没有听,胡乱操作最后成为“死档”,哪些情况容易成为“死档”呢?

1、自己把档案领走并保存在自己手上,时间超过五年就成为死档,或者自己把档案丢失也是成为死档。

2、私自拆封档案,自己的档案自己是没有权利进行拆封。

毕业后档案在教育局怎么办?

3、长时间的不过问自己的档案没有按时缴纳管理费用,这时候自己档案出问题,托管单位是不负责任。

那大学毕业过后自己的档案可以调去哪里,它是自己调去教育局了吗?

通常档案都是保存在人才市场的,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教育局是不保存档案的。如果实在是地方太小连人才市场都没有,教育局可以暂时管理。还有就是档案的调动必须要接收一方出具证明才能进行调动,不是说你都不去管这件事情,档案会自动跑到教育局,你要先去联系教育,教育愿意接收你的档案并出具相关证明,这个时候你才能去你的本科院校调动档案。

档案的去处可以根据两大类人群进行区分,一类就是已经签工作或者考研的人,他们已经有就业去向,考研的学生肯定不用想,自己的档案要迁移到新的大学里面去,签工作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把档案迁移回生源地人才市场或者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还有一些考公务员的同学也有自己的档案存储地点。另外一类就是还没有签工作的人,比如考研落榜的学生,那他们的档案如何处理比较适合呢?不妨看看这些处理方式:

一、暂存在本科院校

1、目标院校离本科院校不远

自己想要去读研的学校离本科学校不远或者自己想要再战本校,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必要再把档案迁回生源地,自己第二年考上过后就自己可以去本科学校办理档案迁移工作,不用来回迁移。

2、选择在本科院校附近租房的同学

大学四年,对自己的学校一清二楚,因此很多二战的同学会选择在学校旁边租房进行学习,自己都还在这个学校备考也就没有必要把自己的档案迁走,前后去跑这些手续也是非常麻烦的。

3、生源地离本科学校很近

这样的同学其实两种方法都是比较适合他的,如果选择当年再战就没有必要把档案迁回生源地,反正两者相距也不远,如果选择先就业在二战的情况,还是先把档案迁回生源地比较靠谱,不然把自己档案忘在学校怎么办!

特别注意!学校的责任与义务只给你保存两年的个人档案,超过这个时间的个人档案出问题,学校是没有责任,帮助你解决问题也是义务帮助。

二、迁回生源地

1、生源地离本科院校太远

有很多同学在读大学的时候天南地北的学校都选,读研的时候觉得离家太远非常难受,所以在选择考研院校的时候特意选择一个离家比较近的学校,所以不管自己在不在本科院校租房复习,把个人档案迁回生源地都是比较有利的。

2、选择先就业再考研的同学

先有面包再谈理想,先活下去才有追逐梦想的机会。一部分同学迫于现实原因不得不先就业,这种一定要把自己的档案迁回生源地,因为自己也不确地自己什么时候能够再次考研,或者多年过去自己也已经失去考研的动力。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保管,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教育局不接受毕业生档案。目前国家对于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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