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市场管理局不是工商局。部分地区把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三个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包括了工商、质监和食药监三个部门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法律主观: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
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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