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的权力较大。
省监狱管理局具有以下权力:
死缓罪犯提请减刑审核、无期徒刑等有关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审核、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

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审核甄别责任,同时对本部门审查意见负责。
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委员会审核结果负责。
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及局长办公会成员对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负责。
分监区对向监区报送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监区对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是否合法,提请建议是否适当以及提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统一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的通知》根据国办发〔199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和即将出台的《监狱法》规定,部机关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更名为监狱管理局。为了统一规范,上下一致,有利于工作,便于管理,决定对全国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进行统一命名,特作如下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统一更名为监狱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要管理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管理组织形式。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当地的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计划、投资、财务以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单列户头并赋予其相应的经济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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