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该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提出了法律要求。为了贯彻中共中央的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从严治警的要求,自1996年9月以来,国家人事部和公安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建立了省级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制度,使公安机关通过招考录用人民警察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时代。确立了公安机关的“入口”关,改善公安队伍的文化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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