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为正式调的,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借调人员是包括有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借调的,借调是一种临时性的,并不是永久性的,要想正式的调走的话,应当通过考试途径完成。
一、借调如何转为正式调
借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为正式调的,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借调人员分三种:
1、行政单位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提拔到副处级以上干部才能自动转成行政编制,并转为正式人员。
2、行政单位借调的行政编制人员,只需要将编制由调出单位变更到现在单位即可。
3、事业单位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只需要将编制由调出单位变更到现在单位。
二、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如上述的例子中,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A公司和B公司,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往往不知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或同时向两个主体主张权利。
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若缴纳社保的恰恰是另外一个主体,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可能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A公司签订,员工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发放,员工的社保也应当由A公司缴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都有哪些形式呢 以 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 为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
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
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借调在我们国家是属于一种临时性的借调的关系,这主要还是因为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内部,由于交流学习的需要,将劳动者调往其他的单位,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仍然是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来发放的,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正式的调往其他的单位。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百度百科-公务员调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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