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5、0个地区(州、盟);
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
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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