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当月是算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之和,通常是使用期天数除以标准出勤天数乘以试用期的工资,再加上转正后除以标准出勤天数乘以转正后的工资。
法律分析
首先要区别2件事: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转正时间,是否约定了转正流程?其次要弄清楚转正的定义:什么叫做转正了?公司有书面的通知吗?还是口头通知?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转正时间但是未约定转正流程且公司是有转正流程,正式转正会有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会明确告知转正时间的话,那么即便申请劳动仲裁,很难证明转正。公司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试用期结束,结束后进入转正流程,但是转正需要申请,述职,确认,发布邮件通知后才是真正转正,那么公司真正转正之前给发试用期工资都是没问题的。公司一直拖着转正流程不给转正这是公司不合理,但是没有转正具体定义和转正证据,建议去跟HR沟通,是否可以转正,需要走什么流程,大概什么时候能正式转正如果不想继续呆在这个公司,可以考虑换新的工作了,但是这之间的差价很难要得回来。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定的转正日期就是试用期约定的终止时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
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
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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