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可以放到人才市场,就是将户口放在人才服务中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集体户口。
户口可以放到人才市场严格的来讲应该称“档案挂靠”。
办理集体户籍挂靠前提是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即集体户是依托档案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这个前提,是不允许空挂户的,这个既不符合人才中心业务规范,也不符合公安部门对人才中心集体户的要求;

反之,如果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户口没有在人才中心,或者开始挂靠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后来转出,一般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很多人才中心存档人员都是先挂靠集体户,后来买房后单独将户口转出人才中心的情况。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暂时还没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因为许多民企、外企、银行等单位因种种原因没有设立集体户口,于是,将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外地员工或者大学毕业生的户籍挂靠到当地人才中心。
苏州人才中心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及转出须知
户口挂靠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我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
2、经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毕业生派遣等手续后,已同意落户苏州或原属苏州集体户口的人员。
提供材料:
1、户口迁移材料:
(1)外省、市调动迁入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及姑苏分局开出的“准予户口迁入证明”
(2)苏州单位集体户口迁入的需提供:原单位“户口登记表”原件。
(3)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入需提供:
a,属外省市学校毕业的,提供“户口迁移证”,背面需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同意
b,属本市大学毕业的,提供学校的集体户口原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市区毕业生落户通知书”
2、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填写完整的“户口挂靠申请表” 一式二份并由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扩展资料: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
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例如:"学生宿舍""工厂集体宿舍"等,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单独立户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
如果你到外地的单位工作,各地城市为了方便管理外籍人口而专门设置集体户口,介于本地居民和外地人之间。
集体户口分为三大类:
一、高考放榜后,录取你的高校会要求你把户口迁过去,这就是学校的集体户口;
二、毕业后,如果做公务员或在事业单位上班,户口就直接迁移到用人单位,这是单位的集体户口;
三、如果在非政府单位上班,那么就要把户口挂靠到人才服务中心,这是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参考资料:百科-集体户口
应届生存放档案到当地人才市场的流程,大致有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报道证:必须拿到学校开具的档案报道证,没有的话可直接问学校相关负责人才办的部门开具就行;
第二、劳动合同:还考虑到个人工龄的话,享受退休相应福利,则还需要携带一份已签的劳动合同;
第三、毕业证或学位证书:正规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证明你已经毕业状态;
第四、身份证和户口本:有些当地人才市场交流中心要求出示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建议都带上;
第五、把以上准备好的资料和证件带上,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中心交给相关人员处理即可完成整个流程了。
一,毕业回迁户口(从学校迁回)
1, 到学校政工部门办理 “户口迁移证”,报到证”,
2, 持”报到证”回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
3, 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到原籍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当场可以落户.(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
4, 原身份证如果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我国有些地区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有些地区则没有,各地户口政策有些差异,具体规定应当询问当地公安部门.)
二, 毕业回迁户口(从人才中心迁回)
1, 到人才中心办理“户籍证明”, “解除关系证明”或“失业待业证明”
2, 持 “报到证”到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
3, 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到原籍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三星期左右) 如果在本省内,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则省略第4点
4, 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明”,到寄档案的人才市场开“户口迁移证”,拿回原籍办理落户. (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
5, 原身份证如果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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