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医患关系?

 2024-12-12 14:06:02  阅读 249  评论 0

摘要:众所周知,看病难看病贵,早已成为近些年来的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主要话题,甚至谈虎色变,普通百姓害怕得病、害怕进医院,害怕得病以后倾家荡产,害怕站着进去躺着出来。过去人们把医生称作白衣天使,是受人尊敬尊重爱戴职业,也就是这十几年,医生的这些光环在慢慢渐渐的退去

众所周知,看病难看病贵,早已成为近些年来的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主要话题,甚至谈虎色变,普通百姓害怕得病、害怕进医院,害怕得病以后倾家荡产,害怕站着进去躺着出来。

过去人们把医生称作白衣天使,是受人尊敬尊重爱戴职业,也就是这十几年,医生的这些光环在慢慢渐渐的退去,逐渐的医生和金钱和红包联系在了一起。特别是患了重大疾病,需要手术时,你要是不给主刀医生塞个红包心里就不踏实,因为见别人都是这样做的,自己只好也这样做了。即便是主治医生从来也没有想收你红包的意思,你还是坚持要送,似乎钱不送到生命得不到保障一样。为什么有这种这种怪现象,就是有许多医生曾经索要过红包,或是接受了病人家属的红包,或是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近年来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升级,医生不再是当年受人尊敬的职业,医生和患者之间互相不信任、不理解。这种医患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明白的。殊不知,治疗疾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治疗疾病过程中,难免能完全达到病人以及病人家属的满意,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瑕疵,由于医患之间的相互不信任,缺乏必要的沟通,必然会加大彼此之间矛盾,矛盾的升级结果可想而知!

如何看待医患关系?

我们病痛时盼望着医生。可有点怀疑就怒目而视。把开始的盼望转向敌视。这样的不理解和愚昧无知的举动也是病!当然不排除个别不良医生的误导。但多数是好的,是尽职尽责的。我说的可能有人理解为在医生立场说话。可想想医生在压力下能发挥自己最大的能效吗,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怎样看待医患关系?

从患者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

(1)病人对医疗效果期望 值过高。医学领域充满着未知和变数,针对复杂的患者个体、医 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和医疗技术的运用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即使在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的疾病确诊率仅为 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 70%~80%,因此,任何 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白病。但有不少患者对医疗行业,对医 学科学的认识不够,对医学知识的一知半解,把到医院就诊看做 一种简单的商品消费,往往是付出后而不能获得等值的回报,自 然就导致了矛盾的升级和恶化。

(2)患者存在不信任心。患者希 望老资格医生为其治病,一旦得不到满足就认定是年轻医生造成 的,从而发生纠纷。还有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采取先入为主,稍 有不妥既持怀疑或对立的态度。因为他们不少人的心里一开始就 对医方存有戒备,甚至还出现了对医方与其谈话和诊疗措施进行 录音或记录的怪现象,想利用自己手中的记录来作为要挟医方的 “证据”。这些行为都给医方在诊疗的过程中带来不小的压力。

你好 你的问题很深刻 也很尖锐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两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壁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本制裁的东西是医师与病员的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技术生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大部分组成。非技术性关系是指求医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员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效果有着无形的作用。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枣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枣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性医患关系在医疗过程中以病人的诊治利益为准则,对医疗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

此外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述。其中主要是指各级各科医生,由于医生的服务态度、医术水平、负责精神等方面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其次常涉及医疗纠纷的是护士,她们负责治疗的具体操作和护理工作,如果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医疗纠纷。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会成为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有管理工作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主治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此外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如果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护理过程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我是这样理解的!

愿以后没有复杂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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