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要签劳动合同吗
事业编制要签劳动合同吗,正式工作人员就是国家公务员了,一般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做结论,那么我们要怎么样来判断呢,事业编制要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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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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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了,即使你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你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关于签订合同,依据法 律上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条款不对等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可能会被撤销。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规定,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 诈、胁 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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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填劳动合同而是聘有合同;在事业单位中工作,有签订聘用合同的,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而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官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是人事关系。
人事关系是在人事法律政策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前述规定推论,在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聘用合同的人可能是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俗称编制内人员),也可能是劳动制的工作人员(俗称编制外人员)。只是一般情形下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的文件称为“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故完全凭借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定性该工作人员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未必准确。而应该分析构成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来定性究竟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人事关系在工资待遇、合同期、解聘、考核、奖惩、试用期等方面存在特殊规定,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
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3、监督管理部门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事业编不一定签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中分正式工作人员和雇员以及其他人员,正式工作人员就是国家公务员了,属于在编人员,一般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直接保存在人事局,雇员就是合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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