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精神,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责,对幼儿身心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传播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教育法》《教师法》为我国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已经认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幼儿教师的奠基性工作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被全社会所认识,幼儿教师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敬。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精神,“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1.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为自己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感到骄傲和自豪。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珍惜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主动地为诱饵教育事业奋斗,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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