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12-12 17:18:01  阅读 161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

(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 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第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第五条 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第六条 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政府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第七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八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的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开工。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第十一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不得任意突破总概算(修改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书应委托或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审编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单位(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审定或标底审查。

建设项目的结算,按国家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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