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财人员执业要求

 2024-12-12 18:57:01  阅读 956  评论 0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函》(农财函[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函》(农财函[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中文名

农财人员执业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文名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ttee, ministry of finance about practicing veterinary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ee standards and about the problem

发改价格

[2009]3104号

特色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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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9]310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兽医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30元。

二、省级兽医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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