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函》(农财函[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中文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文名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ttee, ministry of finance about practicing veterinary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ee standards and about the problem
发改价格
[2009]3104号
特色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废止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10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兽医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30元。
二、省级兽医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农财人员执业要求】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