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一句话来讲,公务员和参公,可以理解为只是编制不同,一个是行政编制,一个是事业编制。
公务员全部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但绝大部分参公(另有极少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众团体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单位是事业编制,普通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在编人员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普通事业编制在编人员需经过考试才能调入参公单位和党政机关,而公务员和通过考录的参公人员是可以相互调动的。
除了编制不同,参公人员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附则等等,包括退休,包括交流调动等待遇是一样的。
在机构改革中,除过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六个部门,已经确定为参公管理外,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将不再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成了无根之水。
参照辽宁省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改革后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的政策出台。新入职的事业人员,就完全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和岗位性质,实行聘用制管理,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参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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