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合同工有必要去吗

 2024-12-13 00:51:01  阅读 476  评论 0

摘要:法院书记员合同工有必要去。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如下: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正式工的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且工资较高,退休后待遇好;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工作中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

法院书记员合同工有必要去。

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如下:

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正式工的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且工资较高,退休后待遇好;

法院书记员合同工有必要去吗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工作中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综上所述,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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