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毕业生就业落户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毕业证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4、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6、市外迁入的,还需《户口迁移证》
7、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
8、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9、县(市)就业单位入户的,除基本材料以外,还需县(市)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毕业生未就业迁回原籍办理材料
1 .书面申请书2 .毕业(肄业)证3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 .市外迁入的,还需《户口迁移证》5 .《居民户口簿》。
落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材料
1、毕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2、劳工合同原件3、毕业证原件4、单位开具的证明5、《户口迁移证》6、《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落在自有住房地办理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屋使用权证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
落在人才中心办理材料
1、入户协议2、毕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3、用工合同原件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主城区外迁入的还需《户口迁移证》。
落在就业中心办理材料
1、入户协议2、毕业证3、未就业证明4、《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落在父母户口办理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回原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5、父母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屋使用权证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或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6、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落在其他亲属处办理材料
1、毕业生及亲属申请书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无集体户证明5、父母户口证明、入户地亲属与毕业生及毕业生父母亲属关系证明6、亲属《户口簿》及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屋使用权证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7、民警调查报告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依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地户籍人员在重庆市购买房屋的,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落户到重庆。
凡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产权房屋,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03年8月6日前购房和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条件,均可申请户口迁入。
一、迁户口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二、迁户口的程序为:
1、先向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2、迁入地户籍主管部门(一般是迁入地的县市级公安局的户政科)审核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如果通过审核,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如果不符合迁入条件,公安机关会给出具体解释;如果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而无法通过审核,则会给出说明,申请人按说明再补充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3、然后咨询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再携带各种证件材料(例如,升学的录取通知书)和准迁证,到现户籍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持各种证件材料和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发给新户口本,并办理新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军人家属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高山生态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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