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主办是公务员等级的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四级主办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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