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们这里为例,简要阐述跨区调动的条件。
跨区调动主要包括调出和调入两种情况:
申请调出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教师在本县任教服务期满,跨县区分居达1年以上的,且外调县区与配偶工作县区一致。(以结婚证、配偶户籍证明、主管单位行政介绍信和年度养老保险金清单为依据)
2、符合随军(调)条件的。
符合调出条件的教师, 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县教体局人事科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研究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县教体局研究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外县区学校任教的,学校要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同时书面通知其返校工作,书面通知送达15个工作日后,仍不回工作岗位的,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要求,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解除聘用合同。
(一)申请调入本县的教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事业单位(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
2、任教服务期满,且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调取人事档案;
3、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随军(调)安置或符合县政府文件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其家属须安置的,报县人社局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调入条件的教师应于每年6月下旬或 12月下旬,分别向县教体局人事科和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同时提交书面申请,经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再按程序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四)、调入教师的安置,由县教体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你家里有关系,花钱,就可以。没关系花钱估计都不行
现实情况之下,教师不存在所谓的跨区调动。每一个区县教师工资不同,招聘条件不同,并且差别很大。所以原则上不存在跨区调动,一个区县的教师,另一个区县不承认。过去存在跨区调动,那个时候,教师工资差别不大,一个县可以调动到另外一个县。现在绝对不行了。
一般教师跨区调动都比较难,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需要统筹兼顾,不能乱开口子,但也不是绝对的,你需要的是机遇和人为因素,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你跨区调动的事就水到渠成。
机遇是可遇不可求的,现在部分区县为了引进有经验的教师提升教育质量会出台相关教师跨区调动的政策,比如引进骨干教师,或是你在某一方面有特殊的才能刚好满足你想进入区的需求,有的是留住家乡人才,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到足够的优秀跨区调动也不是那么难得事情。如果调入区有教师愿意跟你对调事情也会简单得多,但这样的机会不多。
人为因素就包括我们常说的有关系,如果家里有不错的关系和两边的主管人事的区长、书记打声招呼,跨区调动就是几个电话的事情,但我们一般人很难有这样的关系,如果没权有钱也可以找关系调动(不支持最好还是不要选择);还有就是家里比如夫妻双方已经两地多年,你可以写信给区主要领导说明情况,老人、小孩无人照顾,并表示自己如跨区调动愿意到条件更艰苦的地方去教书,机会是自己创造的,事在人为万一成功了呢;如果你夫妻一方有一个已经在调入地区工作,你作为家属申请跨区调入会更容易些。
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区会‘放’,另一个区会‘收’就可以了。
找关系
对调
教师调动原则上不能调动。但有些地区出台了相关(区/县外教师回流计划),通过相关程序侯即可顺利完成调动。
两边教育局都通过
教师在异地工作调动应该按照”接收地同意接收、所在地同意放“的原则。
1、填写调动登记表,登记表应该有调出学校、调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拟调入学校、拟调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调入地人事部门的同意意见。根据意见,由调入地人事部门向老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商调函。
2、教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将教师人事档案发至调入地人事部门,等待资格审核。
3、审档通过后,由调入地人事部门开正式调令到教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教师持调出地教育主管部门介绍信分别到调入地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单位报到。
扩展资料:
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合同工。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期一般为五年。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我们说的合同工一般指临聘人员。非在编老师,一般称作代课老师。
有编制可以调动,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并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无编制的学校教师往往属于临聘人员,无法晋升,无法调动,即你只属于某一学校临聘人员(俗称代课老师),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非在编有职称也常无法聘任)。
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在私立学校中,因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帮其工作人员缴交社保,所以退休后一般享受社保待遇。在公办学校中的临聘人员,因为财政困难等原因,一般不帮其缴交社保或者只缴交部分如工伤保险。
参考资料:
调动教师拿着调动目的地区县出具的工作调动商调函,去所在县区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教师所在县区的人社局接到商调函函件后,为教师出具人事调动公函,要求教师拿着人事调动公函去教师所属教育局人事股提取工资待遇标准证明和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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