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是2000年由三所具有60年办学历史的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普通本科大学,隶属于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历史沿革
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至新中国建立初期。早在1951年9月到1953年7月,为在短时期迅速恢复和建立国家基础工业体系,经东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筹划和批准,分别成立了长春土木建筑高级职业学校、长春测量地质技术学校和长春水力发电工程学校。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三所学校均几经易名,隶属关系和办学层次多次变更,主要归属原冶金工业部和水利电力部管理,为冶金建筑、冶金地质和水利水电行业培养一线专门技术人才。
1984年到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三所学校分别升格为长春建筑专科学校、长春冶金地质专科学校和东北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在此后十多年的办学历程中,三所学校在教育教学改革中为推动我国高等工程专科教育发展,积累和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有4项教学改革成果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教务处曾两次被教育部评选为“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务处”;1997年,三校均被教育部遴选确定为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在当时全国高等专科教育改革和建设中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1996年开始,三所学校陆续招收并培养建筑工程等16个专业本科生。
2000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准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长春工程学院。合校以来,学校办学规模得到扩大,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建成了以建筑、地质、水利、电力、机械、电气工程等工科专业为主,工学、管理学、文学和理学等学科门类交叉共存的人才培养结构和具有应用型教育特色的教学型大学,凝练形成了“以应用能力和工程素质为主线,努力培养面向基础工业基层一线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特色。学校曾多次被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授予“模范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等称号,学校党委被长春市委授予先进党委称号。
2007年2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教育部批准,学校成为具有国防生招生资格的百所大学之一。
2011年9月,学校已被教育部正式批准为第二批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2011年10月,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
二、办学条件
学校现有湖东校区和湖西校区两个校区,占地总面积45.8万㎡;各类校舍总建筑面积46.4万㎡;运动场地总面积7.8万㎡;固定资产总值7.34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7亿元;图书馆馆藏印刷型图书130万册,数字电子图书总量32000GB;校园网覆盖全校;建有计算机基础训练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先进制造技术实践教学基地、电力系统仿真实践教学基地、土木工程施工工艺实践教学基地、岩土工程与钻探实践教学基地、电厂仿真实践教学基地、服装工艺实践教学基地、现代商务模拟实践教学基地和管理工程实践教学基地等10个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有131个校外实习基地,其中相对稳定的基地84个。
学校有3个吉林省重点学科、2个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1个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1个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4个吉林省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和2个吉林省工程实验室。
三、师资队伍
学校现有教职工1491人,专任教师769人,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107人、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406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87人,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占专任教师人数的70.8%。有2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和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人遴选为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1人被遴选为吉林省高级专家,3人被遴选为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7人被遴选为吉林省省级主讲教授、教学名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2个教学团队被评为吉林省优秀教学团队;16人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16人曾获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
2、人被中国科学院和吉林大学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58人被中国科学院、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科研单位和高校聘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四、人才培养
学校办学以本科教育为主,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3000多人,其中本科生12000多人,专科生(含高职生)近1500人。
学校设有机电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能源动力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勘查与测绘工程学院、建筑与设计学院、管理学院、理学院、外语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教学部、体育教学部、计算机基础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防教育学院等17个教学单位。设有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等42个本科专业和11个专科专业。
在长期办学历程中,学校不断传承笃行务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敬业奉献的光荣传统,发扬“重教崇实、和谐创新”的优良校风,始终将人才培养质量视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的育人理念;始终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工程素质培养为主线,积极推进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专心致力于培养“安心基层、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科专业建设成效显著,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赞誉。近年来,学校招生就业工作一直高居吉林省省属高校的前列。
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十一万余名专业技术人才,他们中的大多数常年奋战在工程技术一线,为发展我国建筑、地质、水利、电力等基础工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中国的大地上,凡有大型建筑工地、金属矿山、水电工程和电力工业的地方,就有长春工程学院毕业生的身影和业绩。
五、教研与科研
学校高度重视教学研究与改革对教学工作的先导和促进作用。“十五”以来,全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主持或参加了408项各级各类教研教改课题,其中省部级课题123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吉林省教学成果奖28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现代教育技术优秀成果奖33项;出版教材和专著210部;建成省级精品课程7门和省级优秀课程42门。
学校坚持产学研互动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努力为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贡献。“十一五”期间,我校教师主持和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1000余项,其中国家级课题20项、省部级课题410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省部级科技奖33项,共发表学术论文4000余篇,被SCI等检索收录277篇。
六、对外交流与合作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德国雅德应用科学大学、俄罗斯南部国立技术大学、俄罗斯伏尔加顿斯克工程学院、韩国莲庵工业大学、英国西苏格兰大学等国外高等院校建立了校际联系和学术交流关系,互派专家、学者、留学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开展教育和科研合作。目前,学校已与英国西苏格兰大学合作开办了土木工程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学校设立了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专项经费,选派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近五年,共选派60余人次教师赴美国、日本、俄罗斯、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外高校进行短期访问、交流或进修。
学校十分重视保持和加深与冶金、有色金属、建筑、水利、电力等行业企业的传统联系和友谊,不断巩固和扩大产学研合作教育领域
第一条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业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业“两站”),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部门。为保证“两站”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两个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后劲,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两站”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业“两站”属于国家农业事业单位,可通过开展经营和有偿技术服务,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由过去的行政业务指导型逐步转变成为综合经营服务型。第三条 除市、县指定的试点乡(镇)外,农业“两站”实行双重领导,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人、财、物归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调“两站”人员和硬性平调、挪用“两站”财物。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一律由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代管,并严格执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两个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四级农科网:县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建农业技术推广站,村建农业技术推广组或设农民技术员,组设科技示范户;农业经营管理体系建立四级农经网:县建农经服务总站,乡建农经服务站,村建农经(或会计)服务组,组建典型记帐户。第六条 村农民技术员必须从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毕业学员中挑选,并经乡(镇)农业站考核推荐,县农业局下聘书正式聘用。第七条 村农民技术员报酬的来源是:
(一)从村机动地中拨给适量试验、示范用地,免收承包费,以种地收入解决;
(二)从村办企业上缴利润中解决;
(三)在统筹提留补贴中解决。第八条 乡(镇)农业站对科技示范户必须登记备案,并在生产上积极扶持,会同供销社、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做到种子、化肥、农药、新技术、贷款“五优先”。第九条 农业“两站”全面实行站长公开聘任制。可从站内和社会上招聘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人员任站长。第十条 农业“两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确立站长在站内的中心地位和作用,明确站长的责任、权利。站长任期为三年,任期内的各项目标责任要切实可行。称职的可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可就地免职。第十一条 农业“两站”可根据需要,通过考试或考核,从村农技、农经(或专业会计)人员中聘用站内合同制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从经营服务收入中解决。第十二条 合理解决农业“两站”服务人员待遇。农业“两站”专业干部的技术津贴、劳动保护以及浮动工资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两站”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经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其工资等级同职称相挂钩;被聘任为合同干部的,享受国家技术干部同等待遇;从事农技、农经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在推广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的,可根据“两站”经济条件,从站内福利基金中发给“退休金”。第十三条 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两站”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扩大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品种。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但需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作为特殊商品,按有关规定,一律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和供应。农业“两站”可为种子公司代销种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种子公司和工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允许农业“两站”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暂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但对其经营的生活资料以及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税务机关给予减免税照顾。第十六条 农业“两站”经营资金不足时,农行、信用社按条件给予必要的贷款。经营生产资料所需贷款不得高于扶持农贷利率。第十七条 农业“两站”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扩大经营、发展推广服务事业和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有条件的可为招聘人员提留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经营收入的分配,可实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减收受罚的办法,具体比例国家、集体、个人为5:3:2。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站长,年收入可相当于本站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第二中学精致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第二中学精致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柏辰艺术中学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柏辰艺术中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98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威特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威特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6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雁鸣俄语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雁鸣俄语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8300元/生年(不分专业);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300元/生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或住宿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名城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名城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800元/生年;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或住宿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东方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东方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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