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五) 旷工 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最严重的可以辞退,一般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公务员 法规 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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