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至六月份,我大队以“科学发展观”为工作指导,严格按照省厅、局工作会议精神及总段职代会和路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年活动和“路政岗位百日练兵”活动,不断加强路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项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队现有路政人员11名,其中党员4名,女职工2名,路政执法车辆1辆,管辖着国道109线k2370+000m~k2610+000m计240公里的二级公路,并受县交通和建设局委托管理县级公路10公里,共计250公里。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做好支部工作
上半年,我们按照总段党委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星级路政员”主题活动,紧密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支部学习实践活动方案和学习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在学习过程中采取形式多样的学习方法,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学习兴趣,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从思想上、行动上贴近群众;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发展工作,积极培养优秀青年入党,经考察推荐,5月13日,2名入党积极分子在支部会议上通过拟吸收为预备党员,正在等待总段党委批复;继续推行民主管理,推行事务公开,坚持每周召开队务会,上半年,召开队务会议18次,公开事务8期;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接受合理化建议5条。
三、路政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一)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半年,我们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年”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将《规范》的各项要求量化为具体的执法标准,进一步完善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严格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按照要求依法行政,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职权。把工作实际与《规范》相结合,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效地强化了执法意识,提高了执法水平。加强学习和培训,使路政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大力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路政执法人员的仪容风纪、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规范化建设的成效通过执法人员日常的一言一行得充分体现。
(二)加强教育,注重执法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路政队伍执法水平,组织路政人员继续学习《公路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支队组织下安排路政人员到海东地区交流学习。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活动,全体执法人员树立了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端正了执法队伍的行业风气,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上半年,根据公路局和总段的要求,我们积极开展了以“打基础,苦练基础,苦练基本功”为主题的路政执法岗位百日练兵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制定了“路政执法岗位百日练兵”时间表,坚持每天上午进行90分
钟的队列风纪训练。路政人员将“路政岗位百日练兵应知应会知识”制作成小册子,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学习;
5、月份,按照“路政执法百日岗位练兵”的要求,大队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次摸底考试;
6、月初,聘请县武警中队战士担任教官,与茶卡路政大队路政人员一起在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队列风纪集中训练;
6、月9 日,大队全体路政人员参加了总段路政队列风纪考核和百日练兵应知应会考试。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路路产
4月初,针对辖区内沿线个体工商户违法设立非公路标牌,洗车点利用边沟排放污水等情况,大队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治理,活动期间,路政人员对乱停车辆占道的司机和违法设立的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得到了司机和群众的认可。此次活动,共清理非公路标志牌4块,暂扣洗车设备3台,与公路沿线个体工商户签订了《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合同书》19份;
7、月初,对所辖路段140㎡墙体宣传标语进行了刷新,通过治理,进一步增强了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沿线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5月份,西旺矿业公司因维修管道,未经许可在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开挖,路政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将建筑控制区恢复原状。严格审批许可事项,加强许可后的监管力度,使许可项目的实施规范有序进行,及时查处各类路政案件,对违法路政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上半年,大队人均上路巡查天数116天,共查处毁路损路案件6起,超限运输165起,案件查处率、结案率、索均达到100%,执法过错率保持为零。截止6月30日,我大队共收取赔补偿费及占利用费128180元。
(四)突出重点,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大队根据“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积极到厂矿企业进行宣传,并与运输业主签订《规范装载合同书》33份,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其上路,并进行劝返卸货后才准予上路行驶。对恶意超限运输车辆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驶并实施卸载,实行严管重罚,确保桥涵等重要基础
设施的安全,防止出现压垮桥涵等重大安全事故。4月1日、4月23日,接公路局路政法规处通知,对超宽超高的大型设备运输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护送,途中路政人员不断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避让,安全将大型设备护送到目的地。
(五)强化管理,热情服务
深入开展“有困难找路政”服务承诺活动,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将便民服务活动落到实处。1月份,车号为宁c88652的重型半挂车辆,在g109线k2411+500m处因天气寒冷,油箱结冻而无法行驶,车上人员又冻又饿,大队人员巡查时得知情况,积极联系施救车辆,并给司乘人员送去食物。5月份,大队接到报案,车牌号为藏ja2266的东风半挂车在国道109线k2507+110米处由于下雨路滑,驾驶不当,发生车辆肇事,车辆横在公路中间,阻碍了交通,路政人员与交警配合,联系吊车,及时清除障碍,保障了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和道路的畅通。
完善内部考核和开展“星级路政员活动”,从路政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每月对路政人员进行考核,形成争当星级路政员的良好氛围;完善监督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以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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