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1994年国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考核提供重要法规依据,并且把公务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到了2000年,通过对定性工作和定量工作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的不断完善,基本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等挂钩,充分发挥了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
扩展资料
考核的原则
1、结合原则,重点考核是指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2、公平原则,“客观”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全面地本质地反映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绩工作情况,避免片面性。
“公正”就是对任何公务员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公道,要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公务员的情况。考核结果的使用也要公道,使考核成为激励公务员奋发上进的有效手段。
“公开”就是要将考核的目的、范围、时间、方法、内容、标准公之于众,考核结果要书面通知本人。
“民主”就是要走群众路线。比如,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必须有群众代表参加;主管领导在给公务员写评语、提出等次意见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要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等等。
3、分类考核,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
百度百科 公务员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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