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
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事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局户政科、县综合办事大厅二楼公安窗口
四、办理流程
1、以下凭相关手续材料直接在派出所办理:
(1)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
(2)跨市县(区)户口迁移。
(3)立户和分户。
(4)新生婴儿落户。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
(6)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
(7)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8)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9)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10)死亡户口注销。
(11)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
2、以下由县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3)夫妻投靠落户。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3、以下项目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公安机关审批:
(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
(2)更正出生日期。
(3)变更民族成份。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
(5)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
(6)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7)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8)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12)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13)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14)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
(15)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五、办理时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之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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