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县“一村一辅警”队伍管理,确保“一村一辅警”队伍稳定,切实发挥“一村一辅警”队伍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按照从严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结合全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村一辅警”是指通过采取人社和公安部门统一招录专职辅警、专职治保主任兼任辅警、综治维稳员(警务助理、护边员、护林员等)兼任辅警等多种模式聘任,实行双重管理,在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村(社区)“两委”的管理、监督下,履行综治维稳员、禁毒专干、“一村一辅警”等职责任务的驻村警务辅助人员。“一村一辅警”不同于派出所的正式辅警,主要承担在一定范围内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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