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5)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9)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须参加本市中考且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法律依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高考要求规定:
1、考生为“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确认时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参加春季考试的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其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必须合格。若以上7门有不合格者,须参加后续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补考。
3、参加本市秋季统一高考中艺体类专业考试(含统考或校考)的考生,根据报考学校要求,须及时到学籍所在的高中阶段学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获取艺体类报考证。
上海公务员考试针对沪籍和非沪籍都可报考,但限制条件不一样:
沪籍: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
非沪籍:35周岁以下,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居住证满1年且积分达到120分(高校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限制)。
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非本市户籍学生均可在沪报名参加高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注:《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家长持有居住证积分通知单且积分通知单有同住子女,否则还是不能参加高考报名。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注:海外人才居住证跟之间的CW9开头的人才引进居住证一样的性质,直接享受积分待遇。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各省驻上海办事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9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5.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注:在沪台胞考生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考生所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均必须在有效期内。
8.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
9.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须参加本市中考且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二、上海户口高考优惠政策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布消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继续对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凡在本科普通批次、专科普通批次中填报广西、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辽宁(除大连市)、青海、宁夏、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等3省少数生源长期不足的普通高校(具体高校名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并被上述高校录取的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本市生源考生,可获一次性补贴1000元;征求志愿填报而被录取的可获一次性补贴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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