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律体系,实现部门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社会法制改革的方向和目的是推行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是我们党执政行为、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改革,即使是多年形成的国家信访机制都在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各项法律和地方规章,包括党内法规、党的纪律等党规党法在内,都要把法治理念的养成,思维方式的选择和治理方式的运用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法力制约权力、民主监督权力等方式,多措并举,才能逐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特别是在法制意识上要实现有机衔接,不能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抵触。在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时要经得起科学的历史的检验,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即公平公正,适用于全体人民大众,坚决避免在执行时偏离法律底线,法律制定和执行绝不能建立在局部利益需要上,否则就谈不上对组织和个人的规范和约束。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一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从党规党纪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时刻要绷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这“两根弦”,少一些政治“帽子”,少一些行政强迫命令,使老百姓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用法习惯,领导干部自觉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公正执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形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关键在于要坚决杜绝行政干预和领导干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发展目标一旦确定后,不因领导干部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干部的思路改变而改变,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按着法治的节奏运行。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执政者的法制意识、群众的守法用法意识。各级党政要加大有关法制培训方面的投入,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相关培训时,要有计划地开办行政执法培训班,丰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内容,强化案例分析,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就目前来看,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就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工作载体,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制意识,提升法律修养。同时要发挥各级讲师团的作用,把法制宣传作为讲师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普法层次,为普法工作增添新的活力和生机。

将依法执政意识和理念融入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将依法执政能力和法律意识水平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强化一把手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一把手的法制意识,使其在法治的框架下想问题、做决策、干工作,以解决一把手拍脑袋说了算的问题。实践证明,一把手的法律意识强的地方,工作就不会出事。二是要建立起“德、能、勤、绩、廉、法”等六项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以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并将这一过程扩展至领导干部选拔、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环节。三是在制度的设计上,要拓展法治教育工作内涵,既注重事前教育又注重决策执行后的效果评价,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形成依法思考、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良好执政环境,以此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水平,造就一大批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依法行政干部队伍,共同为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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