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组织应履行什么职能

 2024-12-14 10:42:01  阅读 715  评论 0

摘要:消防法规定消防组织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职能。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

消防法规定消防组织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职能。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消防安全组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组成。多产权单位或大型的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的目的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的机制,做好火灾事故和风险的防范,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我国的消防组织有以下三种形式:

1、国家的消防机构。隶属公安部的武警现役队伍,从消防局到下面各级的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各地方政府成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组织应履行什么职能

2、单位的消防机构。包括从事防火工作的消防科、保卫科,安全科之类,灭火机构有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3、其他社会消防组织。乡镇、村、社区和各社会单位中的义务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消防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消防装备、产品研究和生产的组织。

扩展资料:

一、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

(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4)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部门分为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督察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作战训练处、信息通信处、科技处、法规标准处、警务处、宣传处、后勤处、装备处、财务处、审计处、管理处等17个管理部门。

消防部队系武装警察体系现存的一个警种,是应急管理部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部队现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消防部队人员配额现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隶属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消防局。

扩展资料:

设立背景:

1982年6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与此同时也代表着武警消防部队警种的诞生。他们既承担着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等消防保卫任务,又担负应对非暴力突发事件、救援平民的职能。

1985年8月,公安部将全国消防部队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划出,归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至此,较长时间以来,消防部队归属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领导与指挥。

直到2018年3月21日,国务院改革方案落地公布,公安消防部队转制敲定,现役官兵集体退役转制移交,其编制由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整体移交应急管理部,继续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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