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过公开招考的教师,档案一般存放在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管理。
2、具有教师编制的老师,档案一般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带编制的老师工资是由财政全额拨款,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所以归人社局管理。

3、临时聘用的教师或者学校行政和后勤类员工,档案可能由学校统一存放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事代理,由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4、支教老师档案由原学校或者原单位保管,待支教工作完成后,落实了新的工作单位,再行转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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