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有事业编制人员。公安局的正式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属于待入警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不享有执法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十几年前有事业编制的警察,前几年已经全部转换完毕,符合条件的参加考试获得行政编制。不符合条件的清退完毕,或者转为合同制职工。如是地方公安,就问他有没有执法资格。如有,就是正式的。还有一种情况,某些地方的森林公安就是事业编制的,2007年7月1日开始转为公务员编制。在此之前,他们享有和其他公务员编制警察的所有权利,履行一名警察的职责,唯一不同的就是,工资是财政差额拨款,意思就是财政只发给你基本工资,譬如,警衔津贴,执勤津贴,差旅费等等福利就必须从罚没款返还里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录用人民警察,和录用公务员一样,但条件比公务员的要高,年龄不超过25岁,特殊岗位适当放宽,身高女1.58米,男1.65米。除了参加公务员的考试外,还要进行体能测试,达到要求后,进行政审,政审合格,由地级以上人事部门录用。县级以下人事部门不能录用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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