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考试类型细分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基本包括了各个系统的公务员考试,例如招警考试、海关系统公务员考试等。除此之外,公务员考试还有其他类型,例如各省市选调生开始、军转干部公务员考试等。另外一种形式值得单独提出,就是各地、各系统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考试。需要强调的是,工作人员考试的招考一般是急需充实的部门或单位,主要是安排往年的一些大学生。他们不享受公务员待遇,属于事业编制,因此成了往届大学生重新选择职业的一个重要机会。(看校园招聘资讯: http://www.unus.cn/ )二、区分国家与地方公务员考试(具体区别请看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区别)1、具体定义上的不同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各项考试单独进行,考生根据自己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2、招考生源上的区别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属于职位性考试,考生须填报先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通过则只能在第二年重新参加考试。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考生。
3、考试内容上的差异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的笔试主要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地方公务员考试在此基础上一般还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考《综合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

三、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事项1、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时间预计定在12月第二个周末。
2、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大纲发布以及报名时间大体在2008年10月中下旬。
3、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只有两科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只考查法律基础知识,不考查公共基础知识(马哲、邓论、十六大及三个代表、人文科技常识)。仅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及部分地方公务员考试考查公共基础知识。
5、一直以来,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在不断加大,而且越来越难。这主要是考过的旧题不能再用,必须开发新题型与新题目,同时,报考人数的不断增多也使得考试机构必须加大难度以适应竞争要求。
6、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成绩预计于2009年1月中下旬发布,面试集中在2009年的2、3月。本文来源于有我网 ( http://www.unus.cn/career ), 原文地址: http://www.unus.cn/career/18268.html
您好,每年基本都是这些内容!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
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
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
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
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
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
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
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
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
者,不合格。
祝您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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