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成狗,毫无意思,每天打字,装案卷,发应诉材料,大多数是合同工,如果今后有志于法律工作的(做律师、考法官、做法务),跟着一个学院派法官学习下也是不错的,如果没打算做法律工作,随便找个工作都比这个强。
书记员有预备法官,有事业编制,有司法雇员,有合同工,具体干的活都差不多,就看分在哪个部门。
如果你在刑事线,对打字速度的要求会高一些。不管如何,你都会发现打字只是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一个案子的流程是很长的,开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你可以把自己看成法官的秘书,各种杂事。

聘用制书记员肯定没晋升空间了,工作肯定算不上清闲,你可以结合待遇和自身能力考虑。如果准备考法院的公务员,可以暂时过渡一下。如果想考别的公务员,基本上没什么时间给你看书了。
总结如下: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总体来说法院书记员工资算中等水平吧
法院的书记员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编制的书记员,一种是没有编制的书记员。
所以有的人要么说有编制,要么说没编制,都是不全面的。
现在法院人员实行的是分类管理,一共分为三大类,第1大类是法官,第2大类是辅助人员,第三大类是行政人员。
其中在第二大类辅助人员里面,就包括书记员,还有法官助理。
那么为什么有的人叫书记员,有的人叫法官助理呢?其实区分的标准基本上就是以是不是有法律资格来区分的,也就是是不是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果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可以任命为法官助理,如果没有通过就任命为书记员。
以上说的这种书记员是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他不仅有编制而且是公务员。
还有一种书记员是临时聘用人员,也就是没有编制的人员,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就是临时工。
对于有编制的书记员,是有他的职业发展空间的,比如说如果在省法院当书记员的话,到退休的时候可以一直往上晋升,享受到正处级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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