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应届生参加资格复查时,需提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初次考试(测评)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推荐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证书、获奖证书、与初次考试(测评)准考证相同照片2张以及招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已和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或是择业期内已签署就业协议并已就业的应届生),需提供工作单位或签约单位同意报考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的,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多为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的单位,或是各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招聘的单位,均按照有关资格复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复审合格者直接领取加盖招聘单位公章的《面试通知书》;对复审不合格者,发给加盖招聘单位印章的《未通过资格复审说明书》。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基本上由招聘主管单位通过电话通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是网上查看公开招聘最新信息的发布,因此需要报考人员在招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并要随时查看网上信息发布,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查,否则将会被取消应聘资格。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