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干部、文职、干部退役人员安置由省人社厅的军官转业安置处或市人社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科负责;退役士兵、士官安置由民政部门的优抚科及安置办负责。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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